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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娟诉被告胡纯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娟,胡纯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黄丽娟。被告胡纯升。原告黄丽娟诉被告胡纯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纯升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胡礼磷(现年20岁),女儿胡艳(现年25岁)、胡日娇(现年16岁)。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参赌和不顾家庭等问题,双方经常争吵。原、被告于2000年3月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原告曾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为给被告改正机会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不改正,继续参赌,不与原告联系,并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胡日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给原告。被告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胡礼磷(现已成年),女儿胡艳(现已成年)、胡日娇(1997年10月1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钦南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不能和好,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本案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双方家庭生活等问题发生纠纷致分居生活,互不来往,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胡日娇现尚未成年,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丽娟与被告胡纯升离婚;二、婚生女儿胡日娇由原告黄丽娟抚养,被告胡纯升从2013年12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原告黄丽娟,至女儿胡日娇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黄丽娟负担。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勋人民陪审员 黄 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燕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