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郑兴峰、顾文娟与顾祥大、张荣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峰,顾文娟,顾祥大,张荣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郑兴峰,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原告:顾文娟,女,汉族,1979年4月24日生,系原告郑兴峰妻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祥大,女,汉族,1950年3月24日生。被告:张荣兴,男,汉族,1948年7月4日生。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巢海英,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锋、顾文娟诉被告顾祥大、张荣兴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顾祥大、张荣兴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其与张涛、郑兴锋、顾文娟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本案须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柏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无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