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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朱启俊、杜庆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朱启俊,杜庆堂,卢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970号。负责人王瑞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朱启俊,农民。被执行人杜庆堂,农民。被执行人卢金学,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执字第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军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