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凤执字第9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润清、李保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清,李保道,范宏生,曹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凤执字第9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清,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保道,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范宏生(曾用名范红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国庆,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1)凤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范宏生、曹国庆偿还王润清、李保道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范宏生偿还王润清、李保道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范宏生、曹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国庆配偶杨德芝(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国庆配偶杨德芝的银行存款13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