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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英,王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27号申请人高淑英,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王玉增,男,194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高淑英诉王玉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