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秦荣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荣,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昌行初字第77号原告秦荣,男,1953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6号。法定代表人田运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郭锐,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原告秦荣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安分局)要求撤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荣诉称,2012年2月14日下午,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出具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强行封堵马连店村唯一通道。村民立即报警,3点左右,原告被东小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民警到达后,既不进行救护,也不制止开发商封路,反而释放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村民拨打120,将原告和另一名被打村民送至医院救治,医药费均由原告承担,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2012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便索赔医疗费。但被告无故拖延,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3年2月5日作出《补正申请告知书》,拒绝提供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涉案信息,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拒不提供,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被告昌平公安分局辩称,2012年12月25日,原告提出要求获取“2012年2月14日殴打秦荣、王淑华的人员基本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经研究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项之规定,作出了昌平公安局(2013)第2号《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原告对被告的补正告知行为不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荣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屈宝玲人民陪审员 周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