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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多美康食品有限公司诉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多美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广州市多美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茂书。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GOGEKTUA(吴奕达)。上述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茂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加工款100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将原材料葛根和葛花(价值10219.4元)送至被告处,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我公司加工饮料。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定金10000元,退还葛花273.9公斤、葛根278.5公斤(价值10219.4元),赔偿合同违约金20000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委托加工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3、进仓单1份,证明原告已经将中药材葛根和葛花交付给了被告。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收取原告预付订金10000元及收取原告中药材葛根278.5公斤、葛花273.9公斤后突然停业,未依约为原告加工饮料的事项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预付订金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应返还订金10000元予原告。原告将生产原材料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实际加工,原告申请退回原材料,本院予以支持;无法原物返还的,折价返还。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多美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0000元;二、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材料葛花273.9公斤、葛花278.5公斤给原告广州市多美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若不能原物退还,折价10219.4元补偿);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欠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邹锦全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