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苏建元与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元,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苏建元,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冬銮,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元诉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苏建元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