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0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万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回案款379934.95元并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0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