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任超与齐磊、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任超诉被告齐磊、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任超。被告齐磊。被告戴鹏飞。原告任超诉被告齐磊、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磊、戴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超诉称,齐磊向我借款100000元,戴鹏飞提供担保。后,齐磊又向我借款60000元。合计160000元。现要求齐磊归还借款160000元,戴鹏飞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齐磊、戴鹏飞在答辩期限内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齐磊向原告任超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任超100000元。被告戴鹏飞在此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2011年10月23日,被告齐磊又向原告任超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任超人民币60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60000元。嗣后,被告齐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戴鹏飞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2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齐磊向原告任超两次借款共计160000元及被告戴鹏飞为其中的10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齐磊应及时返还所借款项,现久拖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戴鹏飞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齐磊、戴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超借款计人民币160000元。二、被告戴鹏飞对被告齐磊的上述返还之款160000元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齐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