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等与胡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胡战军,邓良喜,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甲,女,200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冯黎蓉,简况同上。原告:朱某乙,男,201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简况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胡战军,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良喜,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田路88号。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胡战军、邓良喜、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12805元免交。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