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赵菊侠与张解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侠,张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9-3号申请执行人赵菊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解放,男,汉族。赵菊侠与张解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解放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赵菊侠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76.6元及受理费50元,合计412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赵菊侠自觉履行支付案件款4076.6元,交纳诉讼费50元。被执行人张解放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七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76.6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张解放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