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李远才、成金、罗昌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远才,成金,罗昌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云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远才。委托代理人:盛军领,山东省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梅,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金。委托代理人:罗雪梅,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昌英。委托代理人:罗雪梅,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远才、成金、罗昌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调解书的主体资格错误,申请人并未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进行调解。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解的总工程量决算错误。三、资金占用损失错误。四、调解书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答辩称,原调解书合法、自愿,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查阅原审卷宗,在法院庭审中代表申请人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的系该公司特别授权的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此授权来源于该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何小华,在该公司撤回特别授权前,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其委托权限。故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在原审庭审中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不违反自愿原则。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总工程量结算错误以及调解书违法等理由,经审查,调解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