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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五妹与张云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五妹,张云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曹五妹。被告:张云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五妹与被告张云芽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五妹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五妹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五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五妹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