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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曹某君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君,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曹某君。委托代理人田灿,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君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某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曹某君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原告曹某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应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