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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编造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礼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5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礼,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留福镇老寨村*号,住本市莲湖区西北二路金桥花园*号楼*单元*层*号。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俊礼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礼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3)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礼因在本市莲湖区丰禾路永胜游戏厅内赌博输钱,遂心怀不满,预谋报复。2013年7月15日21时45分,被告人赵俊礼购买了号码为1871068****的“黑卡”,拨打了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称自己的一位女性朋友已在永胜游戏厅安放了炸药。民警立即赶赴永胜游戏厅,在厅内未查出爆炸物。2013年8月5日,赵俊礼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俊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人范霞、姚瑞、邢占难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赵俊礼的供述与辩解,声纹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赵俊礼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礼故意编造爆炸威胁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俊礼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俊礼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礼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