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大双,徐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双,徐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51-57号新浪通信器材市场****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5383-7。法定代表人林锡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大双,女,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徐小华,又名徐林华,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双、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庹华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已由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预交416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重庆广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