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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春财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春财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98-1号原告淄博市临淄春财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法定代表人吴学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春财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勇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国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