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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瑞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淑琴总经理。被告王瑞香,女。原告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香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孙 未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