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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易成来与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成来,曹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易成来。委托代理人葛治华。委托代理人邓兴平。被告曹福堂。原告易成来诉被告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易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福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易成来诉称:2013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书面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该款由原告汇入账号为62×××17的被告银行存款账户内;该款按月利率4%计息,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该款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6%计息;等等。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将上述借款2000000元汇入被告的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内。之后,被告除按约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100000元外,其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曹福堂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1份、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附网银交易凭证2份),欲证明被告曹福堂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明确,来源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和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目前,本院已受理多起被告曹福堂因拖欠借款而被不同的出借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有关利率约定外,其余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该《借款合同》中除利率约定外的内容系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除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外,按约支付利息也是其主要义务。鉴于目前,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息义务,加之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相应的付息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以上所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未加重被告的负担且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易成来与曹福堂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曹福堂返还易成来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款项限曹福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曹福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曹福堂负担。易成来同意曹福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