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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与宋亚勤、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宋亚勤;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丁字路是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西侧物流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前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礼伟、金志刚。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发能,;。委托代理人秦礼伟、金志刚。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亚勤,;。委托代理人宋亚恒,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增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与被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笑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