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单与被告周飞雪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单,周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陈单。被告周飞雪。原告陈单与被告周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飞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单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还款5万元后余款至今未还。为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周飞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且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单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飞雪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随案款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