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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635号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8031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80319元作为担保。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万零三百一十九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逢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