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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昌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