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昌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