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7号原告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龙。委托代理人任真。被告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合计5026元,由原告金华市龙翔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