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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诉蒋雪松、蒲云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蒋雪松,蒲云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杨五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震,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雪松。被告蒲云贵。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雪松、蒲云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800元(原告已申请免缴诉讼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充多善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大  骏代理审判员 任    恋人民陪审员 李  文  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爱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