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联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邑县保军花岗石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5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行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邑县保军花岗石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再次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