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19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君华,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曹荣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4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文勇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人民陪审员 朱元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