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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执字第440号申请人陈玉堂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2)深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