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负责人:田波,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慕雪渊,男,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法务部职工,住该单位。被告: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白林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告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撤回起诉。诉讼费40358元减半收取20179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