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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执恢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邢执恢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灵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邢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3万元及利息,已履行10万元,剩余债权本金813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9月13日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查封财产不便处分为由,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邢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便于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现朝执行员  宋纯宝执行员  赵栓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