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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凡建林,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刘某开始与刘乙、刘丙合伙在永州市零陵区神仙岭从事旧房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三人于旧房房主熊某某协商,新房建成后将第一栋一单元三楼左边、六楼左边的两套住房补偿给熊某某。2009年初新房建成后,三人按协议将第一栋一单元三楼左边、六楼左边的两套住房交给了熊某某。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隐瞒了该旧房改造工程的第一栋一单元三楼左边住房已属于熊某某的事实,在熊某某及合伙人刘乙、刘丙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彭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旧房改造工程的第一栋一单元三楼左边住房以950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并将收取的95000元全部据为己有。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永州市零陵区一0七厂内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抓获。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彭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连本带利赔偿了彭某某130000元(已付清),彭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和解协议、收条、公证书、委托书等书证;证人彭某、熊某某、邓娟、刘乙、刘丙、彭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经济损失1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彭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志凯审 判 员  谢亦鹃谢亦鹃人民陪审员王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