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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