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敬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葶,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梓辉。原告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施平、高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签订了《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销售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的男装、童装和内衣精品系列,并约定在合同附件约定的货架物料logo、精品道具、人偶、开业物品、模特等第一季度配货计划必须于2012年8月15日前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并预付货款及订金共447495.75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发送的精品道具迷彩战车有质量问题,经交涉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广州战车事项处理确认函》,确认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下午前运走该战车,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新迷彩战车发送到原告指定地点。但被告约半年前已搬离原办公地点无法联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向原告配送精品道具迷彩战车;2、被告以逾期配送的精品道具总值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暂计为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特许方、甲方: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和原告{受许方、乙方: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8日签订了的《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授予乙方经销权,乙方遵从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指导,经营、销售甲方JT爵顿贸易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美国时代华纳消费品部授权的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提供的男装、童装、内衣精品等系列;乙方享有DC公司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及合同期限内的销售权,无转让权和生产权;双方确认: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商标权归美国时代华纳集团所有。JI公司为美国时代华纳消费品部授权的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亚太地区唯一运营商,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是JT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负责DCCOMICSSUPERHEROESP品牌在中国市场的运营及品牌管理。无论是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绝无任何权利拥有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的商标权。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授权乙方作为依据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经销商资格,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货品均为正品,所使用的商品标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其中10万元为品牌合同保证金,40万元为开店保证金,续签合同者,以前所交纳保证金自动延期使用;乙方如不续签合同,在合同到期后,甲方则应在五个工作天内退回10万元合同保证金给乙方。本合同所约定综合店开业后,40万元开店保证金于综合店开业后双方同意以直接抵扣乙方应付货款的方式给予返还乙方。乙方必须将品牌保证金及相关投资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后本合同才正式生效,乙方才可获得特许加盟商资格。本合同双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伙关系。乙方以其自有资金、人员经销本产品,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各项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若双方合同到期或乙方违约,双方终止合作,甲方不存在对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任何的补偿。合同终止后,乙方所订的货品自行处理,甲方给予的奖励和补贴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甲方特许授权乙方为: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盛悦商场,其中,展示店于2012年8月前开业,品牌综合店于2013年6月开业,童装、休闲装实际积为1000平方米以内,在商场负一楼。甲方特许授权乙方经销DCCOMICSSUPERHEROESP品牌期限为两年,即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乙方店铺内所需要的全部货品道具和品牌陈列用品,甲方将给予详细的数量清单和报价,乙方确认后并要先预付货品总金额份50%预付款,货品出货前,乙方必须付清全部货款给甲方、对于甲方自有的道具、物品、资料素材等,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做活动等的情况下,甲方应给予支持,给乙方借用;如乙方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内容或提供任何虚假资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加盟合同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及相关协议,并依据《加盟合同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按照当期应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logo明细、推广物料明细、货架明细、精品道具、开业物品以及双方确定的配货计划出货的,以及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返点奖励的,按照逾期出货的货品总值以及返点奖励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保证义务,因权利瑕疵导致乙方被索赔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按照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为期2年;本合同附件约定之货架物料logo、精品道具、人偶、开业物品、模特、第一季配货计划必须于2012年8月15日前交付给乙方;等。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因原告向被告订购货物,双方签订了《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精品道具订购单》,总共订购了16项货物,总金额为1150000元,其中一项货物为“战车,迷彩1部、黑色1部;单价300000,合计金额600000”。诉讼中,原告举证了3张加盖“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3张及《关于广州战车事项处理确认函》1份。3张收据的时间均为2012年8月16日,3张收据载明的情况如下:1、今收到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汇来货款152495.75元;2、今收到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汇来订金295000元;3、今收到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汇来保证金500000元(其中6月8日收到395000元、8月10日收到105000元)。《关于广州战车事项处理确认函》载明以下内容:“文件编号为SM2012015,编制为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主送为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我司已与贵司就广州盛悦居战车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据贵司所反馈关于战车调换需求我司予以支持,将于1月28日(周一)下午前往贵司运走原战车,于双方协定时间即3月15日将新迷彩战车发送至贵司。”原告委托代理律师贾施平于2013年6月13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快递1份,该快递件被退回,速递邮件改退批条显示退件理由为“已搬迁”。本案庭审过程中,打开上述快递件退件,内有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施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向被告致函的《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请被告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新迷彩战车发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及向原告履行约定的配货计划。另查,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体育用品、纺织品的批发及零售与进出口业务”。原告于2013年7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工作人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中洲交易中心1105、1106房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没有在上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销售美国时代华纳消费品部授权的DCCOMICSSUPERHEROES品牌服装系列产品。从涉案合同的性质看,该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进行抗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原告举证的《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精品道具订购单》及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包括迷彩战车1部在内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事实,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广州战车事项处理确认函》明确表示将于2013年3月15日调换新的迷彩战车给原告,但被告没有履行配送新迷彩战车给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交付新迷彩战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JT中国.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约定如被告未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logo明细、推广物料明细、货架明细、精品道具、开业物品以及双方确定的配货计划出货的,须按照逾期出货的货品总值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从《关于广州战车事项处理确认函》约定交付新迷彩战车日期之次日即201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新迷彩战车价值3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限),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精品道具订购单》约定的交付标准向原告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给迷彩战车1部。二、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露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战车之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以3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肖锋代理审判员 吴哲伟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颖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