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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贾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