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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来成与王来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成,王来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成。被执行人王来栓。本院在执行王来成与王来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来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0)满民初字第603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