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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姜世昌与张生海民间借合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昌,张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姜世昌,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张生海,男,汉族,农民。原告姜世昌诉被告张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世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世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世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强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