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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林东与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林东。被告:喻凯。原告林东与被告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林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东起诉称:2013年4月18日、6月10日被告喻凯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3000元,共计借款8000元,均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林东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二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喻凯未作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林东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6月10日被告喻凯分别向原告林东借款5000元、3000元,共计借款8000元,均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归还借款之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东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喻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