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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