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久才、徐贤仁与张洪杰、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才,徐贤仁,张洪杰,张华,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93号原告:陈久才。原告:徐贤仁。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向阳。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庆安。被告:张洪杰。委托代理人:彭晓华。被告:张华。被告: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ghua。委托代理人:施维新。委托代理人:叶水波。被告: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林。委托代理人:郑青舟。委托代理人:张瑶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才、徐贤仁与被告张洪杰、张华、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才、徐贤仁以其与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对部分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且本案的处理需等本案借款主债务人张洪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为前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久才、徐贤仁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才、徐贤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全免。审 判 长 陈 雁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许良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诸智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