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汤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敬向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3日,原告为被告家打窖,因被告违规操作,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0余天,花去医疗费16500元,被告支付11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一次性负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及申办医疗合作、大病救助等误工损失16000元。原告父亲申办了医疗费报销事宜,但在原告要作二次手术向被告要1.6万元时,被告只付了6000元。下剩的1万元拒绝给付。现要求:一、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及申办医疗合作、大病救助等误工损失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在为被告家打窖时受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000元。后经协商由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等各种费用16000元,因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只给付了6000元,剩余1万元未给付。被告认为,医疗费票据已由原告父亲拿到合作医疗上报销,所得报销款项归原告,被告再支付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原告在为被告帮工时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到某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16565.39元,被告支付11000元。同年农历12月28日,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共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6000元,被告当场支付1000元。后被告又支付5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原告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此口头协议应予认可。被告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汤某某协议约定的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