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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江与王凤举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王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凤举,男,49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江与王凤举债务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四月四日作出(2002)双双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江给付王凤举5,176.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举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