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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白水县支行与皇甫任峰、赵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白水县支行,皇甫任峰,赵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白水县支行负责人刘知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皇甫任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智龙,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白水县支行与皇甫任峰、赵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白水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智龙系白水县交通局职工,有工资收入来源,本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向赵智龙所在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了赵智龙在其单位的工资,每六个月由法院提取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3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