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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国民与周礼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民,周礼辉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03号原告:沈国民。委托代理人:范兰英。委托代理人:周福仁。被告:周礼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民诉被告周礼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礼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民撤回对被告周礼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知初字第103号原告:沈国民(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311061813),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许村镇新益村五房里63号。委托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福仁,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坊6幢2503室。被告:周礼辉(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511167128),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1组22号。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绍知初字第1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礼辉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陈良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