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夜卫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夜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夜卫刚。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夜卫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3月22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夜卫刚于2013年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组土地224.79平方米砌主房根基三间,厦房两间,其中建筑占地168.46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夜卫刚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68.46平方米土地上砌的房根基,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夜卫刚后,夜卫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夜卫刚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非法占用土地224.7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8.46平方米,但仅责令恢复168.46平方米土地原状,对其余非法占地面积未作相应处理,应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夜卫刚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