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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鼎红商砼有限公司、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鼎红商砼有限公司,杨某,范某甲,哈尔滨市阿城区鼎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哈尔滨鼎红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杨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甲,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鼎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被告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鼎红商砼有限公司、杨某、范某甲、哈尔滨市阿城区鼎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