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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某,夏崇某,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夏崇某。夏某某、夏崇某的监护人夏立某。被申请人彭某某。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彭某某与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是母女、母子关系。2010年5月15日,申请人的父亲夏某晓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彭某某于2010年6月7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其伯父夏立某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经查,夏某晓于1999年与被申请人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于2003年3月20日生育女儿夏某某,于2005年7月10日生育儿子夏崇某。2010年5月15日夏某晓病故。2010年6月7日被申请人彭某某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但均没有被申请人彭某某的音讯,被申请人彭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现由其伯父夏立某实行监护。2013年7月23日,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彭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及容县公安局绣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夏某某、夏崇某作为被申请人彭某某的女儿、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彭某某失踪;二、指定夏立某为失踪人彭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姿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