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继辉、戴为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继辉,戴为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建园大厦。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辉。被告戴为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继辉、戴为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玲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