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明悦与张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悦,张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明悦,农民。被告张庆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悦与被告张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悦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5元,由原告李明悦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