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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明悦与张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悦,张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明悦,农民。被告张庆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悦与被告张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悦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5元,由原告李明悦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