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周凤敏与李建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敏,李建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周凤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东、方志威。被告:李建存。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凤敏诉被告李建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剑博 微信公众号“”